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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当今世界,资源和市场日益国际化。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更好地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已经成为各个主权国家的普遍做法。各个税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走出去”企业一定的扶持和鼓励。尤其是所得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的一个重要税种,自始就坚持对企业“走出去”给予适度支持的立法精神,依据“公平和中性”的所得税原则对企业“走出去”所得的境外已纳税款做出了“限额抵免”的配套规定,形成了完备的所得税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体系。
基本规定
一、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作出了“限额抵免”的原则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为便于税法规定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9至第41条分别对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的原则”和“超过扣除限额的可以延期5年补扣”等基本事项均做出了细化规定,使“限额抵免”法更加科学和完善。具体规定如下:
1、第39条规定“条例第12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2、第40条规定“条例第12 条所称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
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第41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自1994年度起实行。该办法下发后,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兼顾了企业的利益。但也存在操作困难和概念界定不清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鼓励外经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我国外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办法。1995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期废止。该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1)将境外所得区分为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和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同时规定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2)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规定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可以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或统一按16.5%的比例定率抵扣的方法,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4)境外减免税处理 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二是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5)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的处理
一是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二是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二、流转税
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流转税应税行为英照章缴纳流转税,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则不属于现行流转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流转税。

三、进出口税

为鼓励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四、征收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财税字[1997]116号)还对境外所得的有关申报和缴税管理做出了规定。
(一)纳税年度和申报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二)税款预缴和清缴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三)税收证明
2005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明确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时,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税收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如何开具税收证明等问题。
1、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
2、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3、申请人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
(四)税务登记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 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附件的规定执行。

“走出去”企业涉税问答

一、所得税收

1、境外所得是如何确定的?
纳税人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纳税人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2、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吗?
纳税人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对纳税人的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照境内外业务分别核算,并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其中:
法定税率是指33%税率;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4、我国现行税法哪些规定能够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
我国现行税法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按国际惯例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⑵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⑶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对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税额。

5、我国现行税法有哪些税收饶让的条款?

⑴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
⑵纳税人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

6、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优惠政策有哪些?
(1)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2)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7、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如何申报?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8、境外所得如何预缴和清缴所得税?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9、对双重征税的免除方法有哪些?这些方法的优缺点是什么?
免除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的征税权。免税法能彻底解决国际间双重征税问题,但对居住国政府损失较大,一般很少采用。
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扣除其在国外已纳税税款,即将其在国外已纳税税款部分作为一项费用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扣除法也不能完全免除双重课税问题。
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向本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中扣除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抵免法在两国政府都行使征税权的情况下,比较合理地避免了国际双重征税,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

10、抵免法有哪些具体计算方式?
按计算方式的不同,抵免法又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全额抵免法是指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向本国政府就来源于国内外的所得汇总计算缴税时,可以将其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在向本国政府应缴的税款中全额扣除。限额抵免法是指本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国内、国外的所得汇总向本国政府计算缴税时,可以扣除其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但扣除的限额应是其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按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

11、什么是税收饶让?为什么要实行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税额,视同已经缴纳,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依照国际税收抵免的通例,除了在非居住国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以外,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投资的税负和在居住国投资的税负,通过抵免以后,一般都是相等的。因为即使非居住国税负本来低于居住国的税负,居住国在计算总的税额时,仍然要补足征收。这种税负拉平的趋势,常常使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投资的努力受到影响。因为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所得税,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作为发达国家的居住国,如果不考虑这种情况,对非居住国所减、免的税款加以补征,其结果就会使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落空。投资者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只不过将发展中国家所减、免的税款,转到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增加了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而已。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不因被投资国家补征而变得无效,可以采用税收饶让的办法。根据这个办法,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作为居住国,不仅对本国居民已纳的非居住国税款给予抵免,而且对作为非居住目的发展中国家,给予本国居民的减税或免税,也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在一些欧洲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往往在一定的范围内(例如只限于预提税),以某种方式接受税收饶让的方法。

12、什么是税收抵免?税收抵免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具体办法是,先按纳税来自国内外全部所得或财产计算应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然后再扣除其国外缴纳的部分,其余额即为实际应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税收抵免一般多采取限额抵免办法,即抵免数额不得超过按照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进出口税收

13、“走出去”企业允许出口退税的项目范围包括什么?
“走出去”企业允许出口退税的项目,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实物投资出境项目、境外独资或与外方合资开发项目等。

14、“走出去”企业允许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是什么?

“走出去”企业允许出口退税的货物包括设备(含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散件等。

15、“走出去”企业带动出境的国产货物如何办理退税?
首先,“走出去”企业需持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批准证书等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其次货物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批准证书等到税务局办理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具体事项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或参阅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三、征收管理

16、税收管理对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产的完税凭证或者完税证明。2005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明确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时,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税收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如何开具税收证明等问题。

17、什么是拟转移资产的完税凭证?什么是税收证明?
完税凭证是在纳税人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税收证明是当纳税人对已经纳税的资产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该资产是免税的,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时,由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出具税收管理的证明,供纳税人提供给外汇管理机关。

18、拟转移资产的完税凭证或者税收证明的用途是什么?
纳税人准备转移的资产,按照有关税种的规定,已经缴纳了税收,并且取得了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可以直接将完税凭证提供给外汇管理部门,不需要再开具税收证明。
纳税人拟转移的财产无法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的,可以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

19、对需要开具税收证明的资产有何规定?

纳税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超过15万元的资产,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20、如何取得税收证明?
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
首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应当提交的资料分别为: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其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

21、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税务登记管理上有什么规定?

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 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录
一、所得税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5、《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二、进出口税收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9、《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三、征收管理
1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1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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